焊接钢管的验收标准
1 验收
1.1 焊接钢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,应由供方技术质量监视部门停止。
1.2 供方必需保证交货焊接钢管契合相应产品规范的规则。需方有权按相应产品规范停止检查和验收。
1.3 焊接钢管应成批提交验收,组批规则应契合相应产品规范的规则。
1.4 焊接钢管的检验项目、取样数量、取样部位和实验办法,按相应产品规范的规则。 经需方同意,热轧无缝焊接钢管可按轧制根数组批取样。
1.5 焊接钢管实验结果,某一项不契合产品规范的规则时,应将不合格者挑出,并从同一批焊接钢管中,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,停止不合格项目的复验。 复验结果(包括该项目实验所请求的任一指标)不合格,则该批焊接钢管不得交货。 下列检验项目,初验不合格时,不允许停止复验: a. 低倍组织中有白点; b. 显微组织。
1.6 复验结果不合格(包括初验结果显微组织不合格,不允许复验的项目)的焊接钢管,供方可逐根提交验收;或重新停止热处置(重新热处置次数不得超越二次),以新的一批提出验收。
1.7 如产品规范未作特殊规则,焊接钢管的化学成分按熔炼成分停止验收。
2 标志
2.1 外径不小于36mm的焊接钢管及截面周长不小于150mm的异型焊接钢管,应在每根焊接钢管一端的端部有喷印、盖印、滚印、钢印或粘贴印记。印记应明晰明显,不易零落。印记应包括钢的牌号、产品规格、产规范号和供方印记或注册商标。合金钢焊接钢管应在钢的牌号后印有炉号、批号。地质、石油用焊接钢管的管接头,应有牌号或钢级的标志。左螺纹的车螺纹焊接钢管,应在规范号后印有“左”字。低压流体保送用焊接焊接钢管和镀锌焊接焊接钢管、电线套管、普通用处的电焊焊接钢管、异型断面焊接焊接钢管、复杂断面的异型无缝焊接钢管,可不在每根焊接钢管上打印记。 2.2 外径小于36mm的焊接钢管和截面周长小于150mm的异型焊接钢管,可不打印记。
2.3 成捆包装的每捆焊接钢管上,应挂有不少于2个标牌(每根焊接钢管上有印记的可挂1个标牌)。标牌上应注明:供方印记或注册商标、钢的牌号(产品规范未规则按炉号交货者除外)、批号、合同号、产品规则、产品规范号、重量或根数、制造日期和供方技术监视部门的印记。
2.4 容器包装的焊接钢管及管接头,在容器内应附1个标牌。在容器外端面上,也应挂上1个标牌。标牌上的内容应契合3.3的规则。
2.5 对焊接钢管标志如有增减要求的,在产品标准中加以规定,或经供需双方协议